2022年4月党支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参考资料

发布者:王甜甜发布时间:2022-04-04浏览次数:10

2022年4月党支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参考资料


1.中办、国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教育部《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教育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5.《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

6.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0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工作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

(四)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

(五)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施好“双高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和专业,保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指导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吸引更多中高职毕业生报考。

(六)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

(七)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

(八)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

四、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十)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

(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二)优化校企合作政策环境。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按照职业学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配齐专业教师。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十四)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十五)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分层规划,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更新、评价监管机制。引导地方、行业和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十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高要求的地方标准,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健全国家、省、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年报的审查抽查,提高编制水平,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批复学校设置、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

(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十八)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践行世界技能组织2025战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鼓励开放大学建设海外学习中心,推进职业教育涉外行业组织建设,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计划。积极承办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

(十九)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职业学校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完善“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积极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各地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对外合作规划,作为友好城市(省州)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国家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时代职业学校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

(二十一)强化制度保障。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发〔2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各地职业教育的办学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21127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为规范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工作,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办学定位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条  治理水平

学校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办学。学校领导必须符合国家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原理和规律,了解学校主要专业领域相关的产业或行业。

第三条  办学规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第四条  专业设置

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专业,有3个以上专业群,原则上每个专业群含3—5个专业,建有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群)结构总体合理。

第五条  师资队伍

(一)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数应满足生师比不高于18:1的标准。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占学校专业课总课时的20%以上。

(二)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450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30人。专任专业课教师中,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低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50%

(三)近五年内在职在岗教师(教师团队)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1项以上(包括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导的人才工程、竞赛项目或荣誉标准)。

第六条  人才培养

(一)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有2个及以上实质性运行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包括职业教育集团、现代学徒制、产业学院)。拟开展本科教育专业有合作稳定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在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最高奖奖励。

第七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

(一)近五年累计立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0项以上。

(二)服务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解决生产一线技术或工艺实际问题,形成技术技能特色优势,近5年横向技术服务与培训年均到账经费1000万元以上(文科专业为主的学校500万元以上)。

(三)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近5年年均非学历培训人次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2倍。

第八条  基础设施

(一)土地。校园占地面积应不低于800亩,生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学校设置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4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20平方米,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三)仪器设备。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10000元,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7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8000元。

(四)图书。生均图书不低于100册,可包括电子图书。

(五)实训和实习场所。学校必须拥有职业教育办学所必需的产教融合实践平台、教学实训场所和顶岗实习基地,能够支撑各专业的基础技能训练、技术技能实训和顶岗实习需要。综合、理工、农林类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学场所、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和校外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基地;师范类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药类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第九条  办学经费

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服务国家战略和特殊类别的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

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122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第六条教育部制订并发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每年动态增补,五年调整一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在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

第七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开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生选择就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拟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第十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

(二)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三)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二)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一)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三)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十四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二)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五条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四)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

第四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负责建立健全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筹规划、信息服务、专家指导等措施,指导区域内高校设置专业。

高校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结果列入高校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办学、就业、生均经费投入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监测,高校所开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及时撤销该专业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181028日起施行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10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3]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

2018-0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不断夯实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全面提升高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结合全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高校基层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最基层组织,是高校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团结组织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优化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件保障,不断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的设置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高校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支部和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基层党支部。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部、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体设置。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学习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或年级、班级设置,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结合实际还可以设置教职工、学生混合党支部等。班级学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大学生党支部较多的院(系)党委,可设立大学生党总支部,加强对大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基层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建立基层党支部。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研修地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确保高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可酌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

应选拔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突出、热心党务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大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职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实施教工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把有条件的基层党支部书记培养成学术带头人,把行政系统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培养成基层党支部书记,定期开展基层党支部书记轮训,强化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党建工作方法学习培训,提升基层党支部书记做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基层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增强党的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三)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五)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工党支部组织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开展创“三先三优”先锋、做“四有”好老师活动,发挥教职工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他们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大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广泛开展多样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员正当权益,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支持本单位行政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七)做好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积极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八)做好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收缴使用党费有公示。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本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带领党支部委员会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本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本支部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本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本支部工作。

(三)纪检委员。对本支部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条 党员发展

(一)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执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

(二)做好入党前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加强优秀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对那些对党有感情、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强、为人师表的优秀人才,安排专人联系,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及时吸收入党。

(四)重视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大学生党员发展的首要标准,把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为党员。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

(一)建立学习教育制度。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教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离退休党支部的学习要与时政要求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大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教育党员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三)组织教育活动。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等为契机,采用专题报告、知识竞赛、主题研讨、社会实践等方式,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党日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开展典型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党内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党员从违法违纪违规案例中吸取教训,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

(五)拓宽教育阵地和渠道。加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融合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途径,搭建网上党员教育平台,拓宽党建和理论学习的渠道,提高思想引导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第十二条 党员管理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和转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加强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和出国留学出境学习的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组织纳入本支部管理的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的本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五)做好党员纪实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以及奖惩等情况,对党员日常表现实行过程管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纪实情况作为民主评议、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基层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十三条 党内激励关怀

(一)关心爱护党员。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生病住院党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三)做好党内表彰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第十四条 党员作用发挥

(一)推动党员爱岗敬业。设立党员先锋岗、工作站、责任区、服务窗口等,发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做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密切党员同师生的联系,拓宽党员服务师生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师生排忧解难,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开展实践服务活动。组织党员利用专业优势开展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成果转化、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提升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大众的水平。 

第五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实际开展组织生活,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坚持“三会一课”。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每月不少于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不少于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党课每学期不少于2次。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十七条 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年举行1次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开展谈心谈话。支委员成员之间、支委会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建立固定联系,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1次,做到在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支委会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约谈。

第十九条 组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条 开展党日活动。每月固定1天为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群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开展活动。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高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院(系)党组织直接领导、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责任体系。高校党委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工作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履行好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联系基层机制。完善学校、院(系)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基层党支部,联系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四条 述职考评机制。坚持基层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院(系)党组织具体指导所属基层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所属基层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综合考评。

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年底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师生评议、上级党组织考评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工作保障机制。学校应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不少于200元、学生党员年人均不少于50元的标准核定并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适当安排党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学校和院(系)为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和设备,设置党员活动室、资料室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党员实践服务基地,搭建网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基层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并将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教职工担任党支部书记要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开展基层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省委教育工委加强对高校党委抓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高校党委加强对院(系)党组织抓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各高校党委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单位基层党支部建设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

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317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17日召开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常态化疫情防控以来,我们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不断提升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防控水平,快速有效处置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防控疫情的坚实实力和强大能力,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习近平强调,坚持就是胜利。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进一步动员起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抓细抓实各项防疫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要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加强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使防控工作更有针对性。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会议指出,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要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重点地区的防控指导,快速控制局部聚集性疫情。

会议强调,要保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做好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保障好群众就医需求。要加快疾控体系改革,扩大重点人群监测覆盖面,完善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要压实口岸地区防控责任,充实口岸防控力量,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补齐短板弱项,筑牢外防输入防线。要加强学校等重点场所常态化防控,压实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防疫知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加强自我防护,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工作。要加强疫苗接种科普宣传,推进加强免疫接种,进一步提高接种率,筑牢群防群控防线。要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工作进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提高防疫本领。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疫情较为严重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防疫工作放在第一位,尽锐出战,决战决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作用,深入防控一线,深入群众,积极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要强化督查问责,对失职失责导致疫情失控的要立即依纪依规查处,严肃问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华社 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