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中心组和党支部、教职工政治学习参考资料

发布者:王甜甜发布时间:2023-10-31浏览次数:11

 202311月中心组和党支部、教职工政治学习

参考资料

  

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

4.我校召开2023年统战工作会议http://www.jsjzi.edu.cn/2023/1024/c5296a127748/page.htm

(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内容: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时间1121日下午,地点党员活动室)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1027日下午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王延中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铸就了伟大的中华民族。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理念,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作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进一步拓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强调,党的二十大以后,全国各族人民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我们要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磅礴力量;要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让各族人民共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

习近平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要立足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遵循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科学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要优化学科设置,加强学科建设,把准研究方向,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加快形成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注重激发广大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青年专家学者的培养,为他们把好方向、搭建平台、创造机会,鼓励他们潜心钻研、厚积薄发,推出立足中国历史、解读中国实践、回答中国问题的原创性理论成果。

习近平强调,要着眼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必须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深刻理解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精神和文化基础。要面向各族群众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用共同理想信念凝心铸魂,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施红色基因传承工程,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振奋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精气神。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研究和挖掘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和时代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运用中华文化特征、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国家形象的表达体系,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中华文化认同。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以语言相通促进心灵相通、命运相通。

习近平指出,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进程,必然是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必然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民族地区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强调,要讲好中华民族故事,大力宣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历史,大力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大力宣传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大力宣传中华民族同世界各国人民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创新涉民族宣传的传播方式,丰富传播内容,拓宽传播渠道,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讲清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的可靠保障,讲清楚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认同度和凝聚力的命运共同体,讲清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所具有的明显优越性。积极推动中外学术界、民间团体交流互动。

习近平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涉及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本领,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发布时间:2023102813:50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10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八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第九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第十条 在每年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和国防观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专业精神,宣传和培育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一国两制”实践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爱国精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国家加强与海外侨胞的交流,做好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增进海外侨胞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传统。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

  第二十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及其他重要节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增进家国情怀。

  第三十条 组织举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应当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

  依法公开举行宪法宣誓、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服役宣誓等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奏唱国歌,誓词应当体现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制作、播放、刊登爱国主义题材的优秀作品,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生动讲好爱国故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鼓励和支持开发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儿童的动漫、音视频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02507:43 来源:新华社 编辑:徐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新时代高校

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360A12-07-2023-0014-1生成日期:2023-10-19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教思政厅函〔202317信息类别: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新时代高校

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强国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现就组织开展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强化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进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深度融合,面向全国高校培育创建10所党建工作示范高校、100个党建工作标杆院系、1000个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建设周期为2年(20241月至202512月),强化培育选树和重点建设,辐射带动全国高校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推动构建高质量的高校党建工作体系,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在教育强国建设中示范引领、担当有为。

  (二)建设任务

  入选的校、院(系)党组织和党支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教党〔2018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以下简称《重点任务指南》)规定,坚持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整体提升和品牌塑造相结合,按计划、分步骤开展培育创建工作。建设期内,创建“示范高校”,要着重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高质量的党建工作体系等出成果;创建“标杆院系”,要着重围绕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破除“中梗阻”现象、抓好党建重点任务落实等出成果;创建“样板支部”,要着重围绕严格“三会一课”、创新工作方法等出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高质量的党建工作体系;(2)优秀基层党建“一融双高”工作法、典型案例;(3)高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品牌、育人载体;(4)有较大影响力的宣传平台、网络阵地;(5)高水平研究论文、专著;(6)经验推广示范、辐射带动成效等。

  二、申报条件

  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及其院(系)党组织、基层党支部开展,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请创建“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条件

  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严格做到“六个过硬”,所属院(系)党组织普遍做到“五个到位”,所属基层党支部普遍做到“七个有力”。重点符合下列条件:

1.学校党委原则上至少成立5年,且在2年建设周期内保持稳定。

2.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校党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建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认真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模范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党的建设与学校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取得优异成绩。

3.5年来,学校党委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表彰,或在上级党组织最近一次开展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或相应等次,或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连续获得“好”或相应等次;学校多名师生获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先进典型;在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履行巡视整改工作主体责任,整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4.3年来,学校党委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未出现过重大问题,未发生过重大稳定事端、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出现违纪违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学校各级党组织在已开展的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验收工作中未出现“验收不予通过”情况。

5.有条件在建设期内达到《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高校党委)》(见附件1)所列要求。

  (二)申请创建“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条件

  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严格做到“五个到位”,所属基层党支部普遍做到“七个有力”。重点符合下列条件:

1.院(系)党组织原则上至少成立5年,且在2年建设周期内保持稳定。

2.党的十八大以来,院(系)党组织不断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健全院(系)运行机制,模范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健全、执行有力,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提升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促进院(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3.5年来,院(系)党组织曾获得校级(含)以上党组织的重要表彰,或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连续获得“好”或相应等次;所在院(系)多名师生获评省部级(含)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先进典型;所在院(系)承担省部级(含)以上党的工作创新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并发挥推广示范效应;在高层次人才、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成效突出。

4.3年来,院(系)党组织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未出现过重大问题,未发生过重大稳定事端、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出现违纪违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所在院(系)未出现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所在学校的各级党组织在已开展的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验收工作中未出现“验收不予通过”情况。

5.有条件在建设期达到《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院<>党组织)》(见附件2)所列要求。

  (三)申请创建“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条件

  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严格做到“七个有力”。重点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党支部原则上至少成立3年,学生党支部或师生联合党支部原则上至少成立1年,且在2年建设周期内保持稳定。

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增强党支部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着力发挥在政治引领、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团结凝聚师生、促进所在单位中心工作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亲和力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3.3年来,党支部或党支部书记曾获得校级(含)以上党组织的重要表彰,或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连续获得“好”或相应等次;至少1名支部成员获评省部级(含)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师德典型、最美大学生、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教师党支部在“双带头人”支部书记培育、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学生党支部在推进思想教育、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3年来,党支部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未出现过突出问题,未发生过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党支部成员及支部所在单位人员未出现违法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等问题;所在学校的各级党组织在已开展的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验收工作中未出现“验收不予通过”情况。

5.有条件在建设期达到《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基层党支部)》(见附件3)所列要求。

6.本项目与第三批全国高校“研究生样板党支部”不可兼报。

  三、组织实施

  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在教育部党组领导下,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申报认定、管理考核、巩固推广三个步骤开展。

  (一)申报认定(202310月下旬至12月)

  各高校申报工作统一由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并按要求推荐至教育部,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体负责遴选工作,正式建设单位名单由教育部党组最终审核确定。有关工作步骤如下:

1.高校党委申报。高校党委专题研究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确定本级党组织及所属院(系)党组织、基层党支部申报意向。参与申报的高校各级党组织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对照《重点任务指南》,对党建工作基础、成功做法、特色经验等进行梳理和总结,统筹谋划两年建设周期和各年度工作目标、实施计划、预期成果,编制经费预算,按类别填写《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申报书》(见附件4),并提供支撑材料。学校党委对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后,报送至属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

2.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把关推荐。教育部根据2023年全国高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状况统计数据,按照各省份属地高校党委(含本地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下同)数量的5%确定“示范高校”推荐数量(个位数向后取整,下同),按照属地高校院(系)党组织数量的2%确定“标杆院系”推荐数量,按照属地高校党支部数量的2%确定“样板支部”推荐数量(各类别推荐名额见附件5)。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统筹做好资格审核、择优推荐工作,推荐对象覆盖属地部委属高校、地方高校,高职院校(含本科层次学校)、民办高校(含民办高职院校)应有一定的比例。116日前,各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以下简称高校思政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6)。

  获得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推荐资格的高校,登录高校思政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申报系统”填报申请材料。各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在系统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线生成汇总表,于112017时前逐页加盖公章后上传至“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7)。

3.教育部遴选确定。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按照“标准引领、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组织统筹”的原则,牵头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择优确定入选对象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报教育部党组审核确定入选名单。

  (二)管理验收(20241月至202512月)

  教育部以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单位开展跟踪评估和中期验收。跟踪评估工作委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具体实施,高校思政网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设成果展示推广平台,动态展现建设过程,重点展映建设案例,全面展示建设成效,示范带动全国高校各级党组织建设。2024年年底组织中期验收,通过审阅材料、实地抽查、过程监管等方式进行。各建设单位应于202412月底前提交建设进展报告和成果报告,并根据年度评估反馈意见,及时整改问题,推进任务开展,巩固建设成果,提升示范成效。验收合格的,继续开展建设;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建设。

  (三)巩固推广(2026年)

  建设期满,各建设单位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成果汇编。验收工作采用“高校自评、地方审核、部内认定”三级机制,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重要举措落实情况、辐射作用发挥情况、信息平台参与情况、负面清单自查情况、实地抽查情况等均作为验收重要依据。2026年第一季度公布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类。验收通过的单位,有关建设成果在高校思政网等平台上集中宣传展示,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高校党建教材编写、典型案例结集出版、现场会议展示等工作,面向全国高校推广应用;暂缓通过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准问题根源,加强工作整改,力争高质高效地实现创建目标,经半年延长建设期后,接受二次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单位,将予以撤项,严肃追责问责,并取消所在高校各级党组织申报下一轮党建“双创”工作项目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各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第四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的申报、推荐和建设工作。各建设单位所在高校党委,要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确定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常态化跟踪指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取得建设成效。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实际,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条件、资源等支持。要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对作出突出业绩的党组织、党员骨干予以表彰奖励。要及时发掘、凝练、宣传建设单位的探索经验、培育成果、创建成效,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点上的经验做法推广到面上去,引领带动高校党建工作质量整体提升,推动构建高质量的高校党建工作体系,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联系人及电话:杨秋华 010-66096673,尹龙飞 010-66096689

  电子邮箱:zxc@moe.edu.cn

  (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

  联系人及电话:王涛立010-58556257,西绕加措 010-58581696

  网址:http://www.sizhengwang.cn

  附件:1.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高校党委)

2.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院<>党组织)

3.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基层党支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231018

附件1 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高校党委).pdf附件2 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院_系_党组织).pdf附件3 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基层党支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