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江苏省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全面贯彻执行《条例》,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设置
⒈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机关党委。下属单位较多的可设立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机关党总支。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⒉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党员超过500人的,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超过300人、且所辖党组织驻地比较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建立代表联系制度,探索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必须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委(含不设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党总支、支部,下同)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机关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机关工委批准。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3 .按期换届机关基层党组织。市级以上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委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机关工委批准。提前或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或免去职务,须事先报经上级机关工委批准,出缺的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增补。
4 .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在有条件和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设立专职书记,作为党组(党委)成员,享受部门、单位副职待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按本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干部配备,年龄应能够任满一届。注意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熟悉本部门、单位情况的同志选拔到机关党务工作岗位。
5.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一般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受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纪工委双重领导。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纪委的部门、单位,应在机关党委中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6.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年初列出全年活动计划以及所需经费,报经党组(党委)审定后,列入本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如遇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可以申请拨专项经费。部门、单位安排培训经费预算时,要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的经费。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培训。
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7.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纳入机关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学习的创先争优机制、奖惩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8.加强机关党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建立并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通过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主题党日活动,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等方法载体,拓宽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渠道。建立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档案,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统筹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机制。
9.发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机关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做好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机关工委报送上一年度学习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学习计划。以中心组学习带动机关党员干部的学习。
10.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目标,按照“五个好”、“五带头”的基本要求,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主题和载体,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党员队伍建设,提高机关服务效能。
11.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建立党员信息库,为党员管理提供信息化平台。
12.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和落实机关党组织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了解党员需求,反映和推动解决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掌握生活困难党员的情况,采取党员互助、党组织扶助等办法,加大帮扶力度。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点在工作一线的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三、党组织的协助职责
14.协助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坚持围绕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充分调动机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助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15.协助党组(党委)管理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机关党委(总支)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人选,经选举后,由机关党委(总支)审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根据群众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党组(党委)审查同意,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程序选举产生,报上级群众组织审批。
16.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干部考核和评议工作。机关党委(总支、支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须听取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意见、建议。
17.协助党组(党委)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协助党组(党委)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完善群众评议机关作风制度,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和“三走进三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机关服务效能。
四、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18.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19.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
20.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其它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制度。
21.督促党组(党委)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部门党组(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将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督促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
22.逐步实行公推直选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在试点基础上,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推选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23.落实党内监督内容。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落实《条
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监督内容,切实履行机关基
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
24.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通报和报告情况制度。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了解和掌握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机关工委反映。每半年检查和通报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每年年底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专题向上级机关工委报告。
25.参加或列席党组(党委)及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或列席党组(党委)及单位负责人召开的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的重要会议。
26.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及时谈话提醒。对长期不愿做党的工作,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起党员作用,经提醒、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27.听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会后,收集党员干部意见、建议,向主要负责人反映。
28.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建议。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处理。
29.支持党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支持、鼓励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并对泄露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0.切实履行机关纪委职责。机关纪委要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五项主要职责,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履行职责。
五、思想政治工作
31.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弘扬为民、务实、清廉作风,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32.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3.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定期向党组(党委)和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4.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以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处室等活动为载体,开展符合机关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贴近机关党员干部的精神文化需求,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建设文明和谐机关。支持机关群众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5.指导群众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支持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发挥群众组织在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36.落实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配备要求。机关专职党务干部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干部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干部,要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其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37.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完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任前考察和任职谈话制度。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工作考核制度。
38.抓好机关党务干部培训。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实行上岗业务培训制度。部门、单位组织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等,适当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做好党的工作的知识与能力培训。
39.落实党务干部交流制度。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专职副书记任职满两届,应当进行交流。其他专职党务干部也要根据情况,适时进行交流。
40.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干部。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成长进步,帮助党务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带动和促进广大机关党务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七、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41.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形成地方党委高度重视,各级机关工委加强领导,部门党组(党委)具体指导,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抓好落实的工作格局。地方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各级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工委委员制度。加强机关工委与部门党组(党委)的联系和沟通。机关纪工委,作为各级纪委的派出机构,在各级纪委和机关工委的双重领导下,领导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42.加强机关工委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机关工委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的工作。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负责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设立的机关纪委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规定范围审理、批准有关党员及党组织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
(6)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将督查情况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43.加强党组(党委)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部门党组(党委)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有关要求,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要方法是: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专题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44.全面履行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九项基本职责,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以及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的领导。
45.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部门党组(党委)负有具体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重要责任,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部门整体工作统筹安排,与经济、业务工作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向地方党委报告工作中要汇报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负起对本部门、单位和直属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组织部门会同机关工委对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6.健全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机关工委工作指导关系和机关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上级机关工委对下级机关工委的工作指导。县(市、区)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统一由各级机关工委管理。
47.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市委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省委省级机关工委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每年将省、市机关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向省委报告。
八、附则
48.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市、区)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49.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级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50.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